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重点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罗蒙时尚旗舰店,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软文、***明星、知名博主、直播等进行“假单炒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起,罚款没收金额2.06亿元。
公布的10起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一,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诈骗手段,利用“网红效应”编造虚假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聘用他人。专业团队或“刷手”等“刷单、炒信任”的手法被曝光。
1、利用“网红效应”编造评论等方式“假订单、炒作”
在诈骗团伙的控制下,组织“大V”免费进店并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未实际体验或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并使用虚假注册。通过会员账号发表好评等多种手段,可以拥有“粉丝”、购买“互动”、提升“好评”、增加“播放量”。从最初的人工刷单到现在的机器刷单,“假订单、虚假信任”的黑灰色产业已经发展到影响商家生存、损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地步。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予以整顿和清理。
案例一:浙江杭州智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助力“假单炒作”
案件基本事实:年底,当事人基于大众点评平台11家商户建设所谓“网红店”的需求,从大众点评平台招募了大量“大V”来支付费用。店里吃饭。饭后,“大V”补了一份好评“作业”,并以高分贴出。当事人审核“大V”的“作品”后,餐费将被返还。通过这种方式,当事人提高了大众点评平台相关商家的星级,增加了大量优质评论。当事人通过内容和流量的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案例二:广东省深圳市浩通诚***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论员“假订单、炒信任”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并在平台应用软件中设置“积分缺失”模块,声称可以以0.1%至30%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离开。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人购买它们。如果成功捡漏,则吸引用户充值并获得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的数量在至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的福利数量不到15份,与宣传的数量差距巨大。同时,涉案各方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产品虚假添加用户昵称、头像和评论内容。涉事各方捏造活动期间发放的福利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点评,从而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耀***科技有限公司假货店铺点评,助力“假订单增信任”
案情基本情况:年4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小V店内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他们在美团点评平台上的“星级”和评分。“排名”吸引更多消费者。涉案当事人使用不同账号登录,将平台上的店铺虚假评价为“五星级”满分,而不是实际光顾店铺的消费者的真实评价。涉案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促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
2、通过聘请专业团队、“手刷”、使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假单、炒信任”。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推销、吹牛”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在已经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软文、“直播”等方式帮助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买单炒信用”日益显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等特征,甚至形成了黑灰色产业。在“虚假订单、虚假信任”的产业链中,组织者、销售者和“造假者”是三个主要参与者。在严厉查处欺诈订单卖家的同时,也要严格追究为欺诈订单提供帮助的实体的法律责任。这是打破这条利益链条的重要一环。
案例四: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虚假订单、炒作信任”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于年、年左右注册了浙江小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家公司,申请了“企业***号”,招募员工21人,分为“排单小组、审核小组、导购小组、售后小组”,操作“假单炒作”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可以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家,分配“手刷”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上自我评价。获得系统内较高的商家排名、信誉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年9月至年4月29日,涉案当事人共伪造订单295.175万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假订单、炒信用”
案件基本事实:年7月至年12月期间,当事人接受汉美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虚假下载汉美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字体产品,帮助其编造号码。的下载是为了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涉案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也违反了无照经营的禁止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六:广东佛山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刷子”帮助“假订单、炒信任”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从事与网店营销、运营、维护相关的服务。为了吸引顾客,双方为顾客提供免费预付款服务。根据客户需求,联系“刷手”为客户店铺下单,然后通过转账方式将订单金额垫付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将佣金转给“刷手”,然后向客户收回预付款订单金额和佣金。年4月至12月,共预付订单121笔,订单总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订单诈骗公司“假订单、炒信任”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并经营“edon旗舰店”。年6月起,为提高网店销售排名,年8月1日至年1月31日期间,当事人委托诈骗订单公司捏造交易记录、销售额等,涉案当事人共计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合计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3、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假订单、炒信任”
所谓“假订单、炒作”本质上是欺诈,即利用欺诈手段将自己的数据在点击、阅读、查看、消费等方面做“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以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实施“虚假订单、炒作信任”行为的主体不同,大致可分为“自行作假”和组织他人虚假订单两种。“自刷”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进行虚假订单,编造产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当前,“订单淡化、信任炒作”已成为市场的“毒瘤”。对“传单传真、炒信”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严肃查处。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瀚美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产品下载“虚假订单、炒作信任”
案情基本情况:年7月至年1月期间,当事人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APP应用下载平台上搜索、购买、下载自己的字体产品,并编造了该字体产品的销售情况。产品的下载,欺骗他们。误导相关公众。涉案总金额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五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假订单、炒信任”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有两项违法行为。一、各方运营的“小米湾新款平板12英寸”宣传参数为:12英寸屏幕、mAh电池容量、前置16像素、后置32像素;实际参数为:10英寸屏幕、mAh电池容量、前置摄像头200万像素、后置摄像头500万像素。当事人对其产品性能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假订单,虚假增加销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的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量与天猫店铺促销月显示的“+”销量严重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上的销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当事人组织员工、亲友帮忙下单,但并未实际发货。流程完成后,通过其他渠道退款,并给予17元/单的订单佣金。当事人对其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案例10:江苏苏州亿轩君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收货地址“假订单、炒信件”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在京东开设了一家名为“罗孟菊宝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年5月起,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号,公司员工利用这些账号在门店购买商品并进行欺诈订单。上述订单是京东物流根据账户中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进行派送的。如果快递员未能送货到虚假地址,他立即联系买家并按要求送货到实际营业场所。涉案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下达诈骗订单笔,金额合计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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