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字运动鞋之争在上海落下帷幕。
“New Balance”和“NEWBARLUN”这两个品牌让很多消费者感叹分不清。除了发音相似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两款运动鞋的两侧仅使用了细微的差别大写字母“N”。
左图为“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饰,右图为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的“斜线N”装饰。
为此,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新百伦(中国)有限公司与店铺经营者赵成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000万元。
4月16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声明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受此影响,New Balance需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0万元。
争议:带有字母N 的运动鞋
原告称其已获得新百伦体育公司的授权对新百伦提起诉讼。新百伦体育公司是美国知名的运动产品制造商。旗下“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在中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公司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
“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个标志性的设计,那就是在鞋两侧靠近鞋带处采用大写英文字母“N”装饰。这种装饰已经与品牌的运动鞋紧密相连,并成为产品来源的首要标志。
经授权,原告拥有上述系列商标及“New Balance”运动鞋独特包装装潢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非独占使用权,并有权对相关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不公平竞争。
原告认为,New Balance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线N标志”的运动鞋,侵犯了New Balance体育公司上述产品装饰,具有一定影响。被告继续进行不正当竞争,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受损,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赵成鹏通过其经营的店铺销售相关产品,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新百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万元,赵成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New Balance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在核准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在审判过程中,新百伦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所有主张。 New Balance作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线-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在核准的产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上述商标现已合法有效商标,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因此,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原告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已于2010年注册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现原告仍主张New Balance使用其自有系列注册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法以产品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由主张,缺乏依据。
赵成鹏辩称,其店内所有商品均通过正规进货渠道从New Balance购买,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其经营的门店已停止营业并已被注销。
左图为原告注册商标第5942394号,右图为被告注册商标第4236766号
法院: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期宣传和重复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带有N字母装饰的产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使该装饰能够识别出该运动鞋的真实性。货物来源。特点鲜明,故原告主张的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饰”。从相关宣传报道、司法判决等来看,该装饰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产生一定影响”。
商标注册权是通过行政许可程序取得的。 “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因其承认其事实存在而成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两者是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权利的时间、对象、保护范围和期限各不相同。当被诉行为可能同时造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时,属于竞合请求权案件,权利人可以明确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进行主张。
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商标、装潢的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可以保护在先权益,又可以防止市场混乱。如果后来的标志与他人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产品装潢相似,造成混淆,即使该标志是注册商标,无论其是否具有注册商标的特征,也侵犯了在先的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不得妨碍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行业已经形成的市场利益。
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1080万元
作为各自装潢中最重要、最显眼的部分,原告和被告所使用的两个N标志都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孤立比较的情况下,尤其是鞋类产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平时普遍关注。两个标志在元素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的差异并不明显,细微的差异不足以吸引消费者。请注意,两者构成近似值。
新百伦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有一定影响,仍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相同位置使用类似标识。它固守原告的商誉,造成市场混乱。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New Balance除了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实际损失和New Balance的利润数额均无法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鞋子两侧著名的N字母以及被告的不公平。因竞赛周期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00万元,并全力支持80万元的维权合理支出。
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赵成鹏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侵权的主观过错,其店铺已停止营业并已被注销。原告请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现实必要。因此,赵成鹏的全部主张均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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