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很难判断商品的真伪和可靠性。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无理由”并不意味着“无限制”或“无条件”。消费者在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权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期编辑围绕该话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专家意见、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发信裁判规则
1.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后有权要求当日退款—— 李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后当日要求退款,销售者未履行退款义务,消费者请求退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原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新闻》2022年3月29日第3版
2、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应符合诚信标准—— 沉某某诉雅家百货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完好是网络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条件。否则,消费者将不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花瓶,然后装满水并在婚礼上使用,这并不是“必要时拆包检查产品”。是超出对产品质量和功能进行检查和确认的需要而使用产品,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降低产品的价值。如果损害严重,则该产品应被视为不完整。如果您按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要求退货,我们将不支持。
案号:(2022)浙0192民初2837号
原审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新闻》2022年11月10日第7版
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到商品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销售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收款公司诉袁某某、胡安白鹿实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网络购物的本质是买卖双方在专门的交易平台上表达意思表示的销售合同。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货,则他或她要求终止销售合同。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7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但消费者收到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销售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商品是经营者销售的,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号:(2015)三中民初字10770号
原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5期
4、消费者在超出检查确认产品质量和功能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处理产品,导致其价值大幅贬值,影响二次销售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 买方诉小李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概要】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这是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将购买的花瓶装满水、插花的行为并非“为了验货而开箱验货”。它超出了检查和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的需要。按照大众普遍认知,商品价值已经大幅贬值,进一步影响二次销售,“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
原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件来源:浙江高院公众号(浙江天平),发布日期:2022年6月30日
5、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于已激活或试用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 —— 小佳诉某购物平台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消费者购买的相机是一种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出厂时有原厂印章作为产品全新的证明。一旦开封试用,之后购买的消费者就会认为该产品是二手的。这会导致产品价值大幅贬值,进而影响第二次销售。符合产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即贬值较大的特点,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产品性质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产品”购买时。” ,所以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
案例来源:上海高级法院网站,发布日期:2021年3月12日
六、药品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商品。拆封后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 —— 李某某诉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药品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商品。拆封后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属于特殊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在店铺网站页面上“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声明符合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案号:(2022)川11闽中154号
原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16日
法信司法视角
1.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没有给出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二)生鲜、易腐产品; (三)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4)投递报纸、期刊。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适当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消费者在具体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真实意图表达有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的四种例外情况。这主要是基于平衡经营者合法利益的需要。它是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标准。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做出任何更高程度的消费者保护承诺。实践中,也存在电商经营者做出更好承诺的情况,比如承诺消费者订购的商品无理由退货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四类排除商品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应当遵守其承诺。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同)第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建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网购消费者能够拥有与实体商场同等的检验、试用产品的机会,从而能够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需要对商品进行开箱检查。如果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是未开封的,那么无理由退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意义。但实践中,也有电商经营者以产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我们认为,在需要检查商品时,只要不影响商品的完整性,消费者就有权无理由退货。国外立法对相关问题也有类似规定。例如,韩国《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法》(2002年)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商品因消费者疏忽而损坏或损毁,则取消权消灭;然而,消费者打开包装和信封检查商品的情况除外。 《条例》第三条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需要而拆包检查商品,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电商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支持第一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行政法规等法规对于使用超出检验需要的商品而导致商品存在缺陷的判断标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规定了一项但书,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中的“法”是广义理解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摘自郑学林、刘敏、高艳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发表于《中国应用法》2022 年第3 期。)
2、新兴消费方式经营者不承担接受不合理退货义务的特殊情况
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同)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制定本法的目的。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同时也兼顾利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新兴市场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下同第一款,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还规定以下五类商品不向消费者提供: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1、消费者定制的产品。
所谓定制商品,是指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制作的商品。例如,根据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尺寸和特定款式制作的衣服,根据身体残疾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制作的假肢。一个消费者定制的商品满足了该消费者的需求,但很难满足其他消费者的需求。如果消费者无理由退回定制商品,经营者就很难销售商品,从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权无理由退货。
2.新鲜和易腐烂的货物。
所谓生鲜易腐商品,是指新鲜的、有生命的或易腐烂的商品,如鲜花、活鱼等。如果让消费者无故退回生鲜易腐商品,这些商品很可能在保质期内死亡或腐烂。消费者决定返回和往返之间的时间。即使它们没有死亡或腐烂,其新鲜度也会降低。大幅下降,运营商将因此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生鲜易腐商品。
3.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所谓数字商品,是指能够以数字方式表现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商品。所谓音像制品,是指记录声音和图像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和激光视盘。所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以获得某种结果的一系列编码指令,或者是能够自动转换成的一系列符号指令或一系列符号语句。一系列编码指令。文件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运行条件、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打开密封包装或从网上下载后即可使用。但消费者的使用,例如欣赏或复制音视频产品、安装计算机软件等,不会对音视频产品造成影响。计算机软件和其他数字产品造成明显损失。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退货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消费者很容易滥用权利。例如,在欣赏或复制音像制品或安装计算机软件后,将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价款。其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欣赏或复制音视频产品、免费安装计算机软件,但运营商却容易出现操作困难。为此,消费者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4、报刊投递。报刊刊登的内容主要是新闻、时事评论等,可以让人们了解现在或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和舆情动向。
因此,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报刊不仅在一天或一定时间之后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消费者阅读之后也失去了意义。如果无故允许消费者退回已送达的报刊,消费者阅览后退回、收回价款的行为很容易滥用权利。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阅读报刊,但经营者很难转售退回的报刊。因此,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权退回无故送达的报刊。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在分工越来越细、科学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的现代社会,商品种类繁多、复杂,新产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列出所有不宜退货的商品。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其他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的产品。根据该规定,除上述四类商品外,其他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无权无理由退货。并在购买时得到消费者的确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与实务指南》,贺山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5~87页)
法律函件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
(1)由消费者定制;
(2)新鲜、易腐烂的;
(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四)报刊投递。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状况良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排除商品承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其所许诺,人民朝廷应予支持。
第三条消费者因需要检查商品而拆包检查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张商品已被拆包检查的,不符合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支持返还制度。
3.《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定制的产品;
(二)生鲜、易腐商品;
(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四)报刊投递。
第七条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开启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启后可能改变产品质量的商品;
(2) 商品一旦启用或试用就会大幅贬值的;
(3)接近保质期的产品以及销售时已明确注明的缺陷产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
如果产品能保持原有的质量和功能,且产品本身、配件、商标齐全,则视为完好。
消费者根据检查需要打开产品包装,或进行合理调整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会影响产品的完整性。
第十条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识。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品,网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必要的产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着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未经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在七日内无故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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