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2年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01
转载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概要】
小野杰西公司是时尚品牌服装行业知名的商业人像摄影服务商。创源公司未经其许可,转载其微信公众号照片,依法侵犯了小野杰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创源公司辩称,小野杰西公司在发表涉案作品时,在作品末尾注明“转发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并立即告诉他/他们”,表明小野杰西公司明确授权任何人转载它。创源公司转载本文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创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野杰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创源公司不服上诉,声称全文转载,小野杰西公司在文章末尾标注允许转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野杰西的公司之所以愿意允许他人“转发”该文章,是希望获得更多的流量关注。本质上是分享文章链接,并不构成侵犯版权。然而,重印却有所不同。本质上是一种复制、传播作品的行为,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转载他人作品,必须明确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因此,一审法院正确认定创源公司转载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小野杰西公司的著作权。创源公司不侵权的上诉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典型含义】
“转发”,无论是“转发”还是“转发”,都会造成别人理解上的一些歧义。本案从作品权利人的利益预期和互联网盈利模式的角度,对涉案文章权利人同意“转载”的真实意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正确分析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发、转载性质。这一区分和界定对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02
“茶壶”商标侵权案
【案例概要】
“茶壶”是富光公司的注册商标。大亲家供销合作社销售的一款玻璃杯,产品名称为“玉艺茶壶玻璃”,与富光公司注册商标“茶壶”字体不同。富光公司认为大亲家供销社严重侵犯了富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大亲家供销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富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亲家供销合作社销售的水杯在产品名称中与其品牌“御艺”一起使用了“茶壶”字样,并未在显着位置使用“茶壶”字样。大勤家供销合作社销售的水杯上使用的“泡茶器”是用来描述水杯的功能和款式特点的。它是善意使用的,不是商标使用。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富光公司。据此,驳回富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本案准确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权利人“打法律球”、能充分诉讼的“普遍维权心态”,正确界定了商标侵权与商标侵权的界限。合理使用。
03
“TCL”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概要】
大海商场“以旧换新”活动中,从消费者处获得了与TCL注册商标相似标识的电视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随后被出售。 TCL于2022年发现这一行为,认为大海商场侵犯了TCL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烟台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海商场将其追回的二手电视机转售,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出售”行为,且被诉侵权电视机的标识与被诉注册商标近似。 TCL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产品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从而侵犯TCL的合法权益。大海购物中心案涉行为已构成侵权。烟台开发区法院澄清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和解,大海购物中心当庭向TCL支付5000元结案。
【典型含义】
判定卖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不仅仅依赖于卖家对所销售的产品可能是侵权产品的主观认知。即使卖家在销售产品时无意侵权,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04
“兄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概要】
“GIR DEAR”是中国知名时尚品牌。 2002年首次申请注册。浮山格迪服装店于2000年申请注册,名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城关格迪服装店”,并在店内使用“GIRDEAR”标志。广州格迪公司认为,富山格迪服饰店未经许可,将“格迪”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格迪GIRDEAR”作为店招,构成商标侵权,故对富山格迪服饰提起诉讼。该店立即停止侵权,更改公司名称并赔偿损失。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福山格迪服饰店的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其主观上并无提高涉案广州格地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需变更。公司名称。但其店招中使用的“GIRDEAR”与广州格迪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GIRDEAR”不是固有的英文单词或汉语拼音,与其企业名称没有直接关系,很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将其提供的服务与广州格迪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最终酌情判决,浮山格迪服装店赔偿广州格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同意和解。
【典型含义】
将“在先使用”作为商标侵权的合理抗辩,除了考虑使用时间和主观故意外,在先权利人还应当在原有范围内严格、规范使用,不得构成显着使用商标。
05
斗山、斗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案例概要】
斗山公司拥有“重型设备配重”的设计专利。斗彩公司在其工厂(承诺)销售的挖掘机配重部分与上述专利高度相似。工厂内部车间内陈列的还有多台侵犯上述专利权的设备。半成品挖掘机。斗山公司认为斗彩公司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斗彩公司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专利产品的知名度、斗彩侵权的方式和情节、业务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斗山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素,赔偿金额确定为20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中,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专利权的类型、被诉侵权设计适用的挖掘机部分及其占整体的贡献率和利润比例。产品。没有证据表明具体损失。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适用法定赔偿,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06
“盐福111”苹果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概要】
松立公司培育的“盐富111”苹果苗于2018年12月26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2018年初以来,松立公司公司发现,万林公司在网上发布广告,推销、销售“盐福111”等苹果苗。松利公司认为万林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松利公司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权,遂将万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万林公司辩称,松立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请求法院驳回松立公司的诉讼。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登记品种名称后,仅获得对登记品种进行广告、推广、销售的权利,不享有像植物新品种权人一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因此,他人利用从申请人处获得的种苗来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材料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不构成侵权。
【典型含义】
本案的正确判决,有效回答和明确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人享有哪些权利的问题,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07
张裕“三边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概要】
张裕集团旗下中亚公司的“三边酒”、“三边特酒”是知名产品。张裕集团、烟台中亚公司认为,吉树酒业、龙木德公司、朱秀岭超市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至宝”特三边酒的包装装潢相似,其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张裕集团、烟台中亚公司生产或与张裕集团及烟台中亚公司有特定联系。烟台中亚公司,构成侵权。公平竞争。责令生产者赔偿26万元,销售者赔偿3000元。
【典型含义】
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标准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为依据。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意根据生产者和销售者侵权责任的不同,区分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
08
“人民水泵”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概要】
人民企业公司从事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泵及真空设备的销售。该公司在商场购买的一台充水潜水泵上使用了“上海人”字样。该泵还标有“新清泉”商标。经查,该商标注册人为清泉公司,故认为清泉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企业名称对人民企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院经比对发现,清泉公司生产的水泵与被诉侵权水泵在水泵本身以及铭牌上标注的信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清泉公司生产的水泵完全打上了自己的公司名称。因此,被诉侵权水泵的信息不足以推断清泉公司是该产品的生产者。人民企业公司关于清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
【典型含义】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一般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信息来推断生产厂家。但这一推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所标注的信息共同且不矛盾地指向同一主体,且被诉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本案涉及根据产品标注信息确定生产企业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YMG全媒体记者任雪娜通讯员曲晓萌
主编李雷
审稿人:赵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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