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城“美婷佳人旗舰店”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电商平台如何运用安全港原则?
“互联网+”时代,电商平台的崛起,吸引了众多品牌聚集线上。当电商平台店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电商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安全港”原则豁免?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健康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百路都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再审裁定。为公司),经查明该公司未参股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经营婷美佳人旗舰店。婷美医疗未提供证据证明京东参与了婷美佳人的侵权行为。
:平台并未参与侵权行为。
年,康健公司将佳人、自然人李某及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佳人停止使用其内衣、文胸、内衣产品及其包装、吊牌、批准证书、吊牌。带扣和其他商业活动。“佳人”标志与其多个注册商标相似。京东立即停止协助梅婷佳人上述侵权行为。
据了解,梅婷佳人是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并通过京东商城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截至诉讼时,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
梅婷认为,京东作为***交易平台的服务商,有义务对其***交易平台店铺进行密切关注和监控。京东故意为在其交易平台开设的“美婷佳人旗舰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协助。京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京东回应称,作为平台服务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涉案商标侵权的共同侵权。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佳人侵犯了保健品商标专用权,李某、佳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京东作为电商平台,并非被诉商品的卖家。而且,根据京东提供的被诉侵权店铺截图,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京东已履行相应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他不服一审判决,后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该公司为佳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共同侵权。李某及该公司与佳人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为京东商城提供平台维护和信息技术支持的主要义务,应合理关注知识产权。对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书面有效的通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及时通知经营者、屏蔽、删除涉案商品经营信息等措施。京东既不是经营、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主要主体,也没有从事被诉侵权行为。并且,被诉侵权商品已下架,并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京东不参与侵权行为。
梅婷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获支持。
专家: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
“从本案判决来看,法院适用了‘避风港’原则,认定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北京市观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静表示,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了版权领域的“安全港”原则。根据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号第36条规定,***用户使用***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有权通知***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港”原则,即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平台内经营者转发通知;若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害方和平台内经营者将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安全港’原则适用于商标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即电商平台实施‘通知+删除’措施往往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如果权利人通知电商平台,电商平台经初步审查删除侵权链接,可以主张适用“安全港”规则予以豁免。一般来说,电商平台不会主动发现侵权行为并制止商标侵权,安全港原则的适用将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电商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或者侵权行为,直接关系到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通知往往被作为正式要求。”孙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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