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执法人员,警服是职业地位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徽、制服、警械、证件等属于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使用。近日,东莞街道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持有、使用警标案件,对两名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东莞街道派出所民警在该小区巡逻时发现,某小区门口有两名身穿印有人民警察警徽的保安制服的保安,正在执行任务。工作时,他们的臂章上有“警察”标志。而他们的懒惰态度和不良形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民警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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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警方依法将违法犯罪人郭某、张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据两人供述,他们是小区的保安。在工作中,他们经常遇到一些不配合工作的业主。这提醒了他们,警察平时都穿着警服,非常威严。我只是趁机在网上买了两套警服上班时间穿,以增加自己在工作中的“威望”。
经审讯,违法者郭某、张某对涉嫌非法使用警服、标志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示:
警服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穿着的。众所周知,人民警察制服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作为警察的国家执法者,警服是彰显身份、具有权威性的重要标志。和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察标志、制服、警用装备,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督生产,并会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销售。人民警察的警徽、制服、警械、证件等属于人民警察专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占有或者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出售、持有、使用非法制造、销售、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标志、制服、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二年以下拘留。十五日以下或者警告,可以并处五日以下违法所得的罚款。处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管理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作、穿着、佩戴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或者佩戴与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款式、颜色、图案相似,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其标志。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并处以下罚款:一千多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近似的服装、标志,足以造成混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并责令停止违法生产、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穿着、穿着与人民警察制服、标志相似的服装、标志,足以造成混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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