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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首次公开募股的检查要点
第一章品牌
第一条项目组应当关注发行人的品牌保护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品牌纠纷或争议。若主商标未注册或防御性保护措施不到位,项目组应督促发行人尽快完善;如有争议,项目组应关注争议品牌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要商标、争议品牌的收入贡献、争议的性质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二条项目组应了解其他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品牌、商号相似或相同的情况。如有类似或相同情况,应关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对发行人的品牌和商号产生不利影响。
类似品牌(商标)的核实可通过采访发行人相关人员、网上检索以及通过中华商标网(http://cx.saic.gov.cn/trade/)提供的“商标相似查询”功能进行。
第三条项目组应当验证发行人品牌的历史沿革。对于经营历史较短、品牌知名度不高的品牌,发行人应根据盈利能力、设计能力、渠道建设等综合分析其持续经营能力,谨慎论证申请时机的选择;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了解发行人的主要品牌宣传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将其品牌宣传为国外品牌等误导消费者的品牌宣传方式,对宣传不规范的,督促发行人及时改正。此外,项目组还应关注发行人各项品牌推广支出归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项目组应根据品牌服装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产品价格策略等,对品牌服装企业的品牌进行准确定位,有效进行市场竞争分析、财务指标对比分析等,避免因品牌定位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对评论和舆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销售渠道
第六条销售渠道是指发行人通过直营、特许经营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建立的终端销售网络。
第七条项目组至少应关注公司销售渠道中的以下风险:
(1)销售终端整体盈利能力不强,持续经营能力差带来经营风险。
(2)发行人缺乏完善的销售终端控制体系,控制力度薄弱带来的风险。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自行或者以他人名义经营专营店带来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风险。
(四)发行人销售系统未完全融入销售发行人品牌产品的终端门店的诚信风险。由于涉及发行人品牌的使用,此类门店往往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控制。
诚信风险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的区别在于,后者仍然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而前者通过向发行人的供应商或其他制造商采购来组织自己的货源。
第八条经营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终端门店大规模关闭,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团队应通过尽职调查获取以下信息,以进一步评估可能存在的业务风险:
(一)发行人近三年所有已停业店铺基本情况,包括近三年的名称、地址、停业期限或财务信息(收入、毛利、库存)、开业时间、结束营业时间关闭商店的时间和收入份额。发行人当年收入占比及关店原因。
(二)发行人近三年内所有新开门店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门店的名称、地址、存续期间的财务信息(收入、毛利、库存)、开业时间、营业额等;新开门店收入占发行人当年收入比例。
(二)发行人其他现有门店的基本情况,包括开业时间、名称、地址、财务信息(收入、毛利、库存)、面积、效益、新开门店收入占当年收入的比例等。
项目组应结合上述信息的分析总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发行人销售终端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总体判断: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关店比例、关店财务贡献及关店主要原因;
(二)发行人新开门店的成功率、新开门店的高风险经营期、新开门店进入稳定经营阶段所需的时间、新开门店的收入贡献及依赖程度发行人新开门店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三)发行人存续门店的经营时间、存续门店的经营阶段、不同经营阶段的门店数量及财务出资比例。
第九条管控风险包括直营店管控风险和加盟店管控风险。直营店为发行人所有,其管理和运营由发行人直接实施。因此,通常在管理制度、组织保障等方面比较健全,控制风险较小;特许经营店是指特许经营商利用自己的资源来发展发行人的品牌。买断销售或代销的经营管理由加盟商按照发行人规定的标准实施。确保加盟店按照发行人标准运营,是发行人销售终端管控的重要内容,也是风险管控的重要源泉。对于特许经营体系的管控,项目组应关注发行人在体系建设、组织保障、销售终端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所采取的管控措施。
1、系统建设:检查发行人与加盟体系管控相关的内部制度,验证发行人对加盟商的选择、加盟商支持、加盟店选址、店面形象、产品供应与退货、信用政策、物流、运输与风险建立健全承诺、价格制定与促销、成本分摊、人员培训、加盟退出等重要方面的管理制度,验证报告期内发行人特许经营体系实际运行情况与发行人特许经营体系的一致性上述系统。对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将督促发行人及时完善和整改。
核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统一的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均为统一的特许经营协议,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中主要条款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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